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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上交礼品礼金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直属机关党委 时间:2017-08-15 12:06:00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上交礼品礼金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礼品礼金是指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收受的下列单位或者个人馈赠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包括现金、财物、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员干部、工作人员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能拒收的,应自收到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的,自回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退回原款物持有人;确实难以退回的礼品礼金,应自收到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的,自回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登记管理权限的纪检机构主动申报并上交。

  第三条 上交礼品礼金的登记管理必须坚持依纪依法,做到登记准确、保管妥善、处置得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 礼品礼金的登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

  局机关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上交礼品礼金的登记管理,由局直属机关纪委牵头负责,局机关服务中心、机关财务部门配合。

  局所属单位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上交礼品礼金的登记管理,设有纪委(纪检组)的,由所在单位纪委(纪检组)牵头负责,所在单位办公室、财务、后勤服务保障部门配合;未设纪委(纪检组)的,由所在单位党支部(总支)纪检委员负责。

  第五条 受理登记的纪检机构或纪检委员收到上交的礼品礼金后,应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一份由上交人留存,一份由受理登记的纪检机构或纪检委员保存,并建立礼品礼金申报上交工作台帐(见附件2)。

  第六条 局所属单位纪委(纪检组)应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工作人员上交礼品礼金的登记管理工作,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局所属单位党支部(总支)纪检委员,收到上交的礼品礼金后,应在登记后将礼品礼金移交局直属机关纪委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七条 局直属机关纪委对局机关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上交的礼品礼金、局所属单位党支部(总支)纪检委员移交的礼品礼金,应在登记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保管和处理:

  (一)现金交局机关财务部门,及时存入已开立的基本账户,年底前全部上缴国库;

  (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由局直属机关纪委保管,并注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贵重、高档耐用品和有保存价值的礼品,如金银、珠宝制品、贵重艺术品等,交局机关服务中心封存保管,严防丢失和毁损,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移交礼品礼金要办理交接手续,开具礼品礼金移送交接凭证(见附件3)。

  第八条 对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必须如实登记,严格管理,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违反本办法,贪污、侵占、截留、私存、调换上交礼品礼金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对应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不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登记上交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不如实登记上交的,应当追究该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礼品礼金登记表(式样)

        2.礼品礼金申报上交工作台帐(式样)

        3.礼品礼金移送交接凭证(式样)